因此,亮徐灿余海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被采纳
上述乐保险证券公司销售放心财产保险产品,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,违反了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,依照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条,银保监会规定乐保
上述生保证券公司销售伉惠财险产品,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,违反了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,依照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条,银保监会规定生保证券
不按上述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,依照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,银保监会对亮警告处以10万元,对徐亮处以10万元,对余海鹏处以10万元罚款。
相关规定:
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条(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: 情节严重的,可以限制业务范围,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,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。
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;
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。
以下是原文:
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
当事人:广东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
地址: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-29881
法定代表人:于亮
当事人:于亮
职务: 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12日担任广东乐保险证券公司总经理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
当事人:徐亮
职务: 2019年5月13日至检查入场日担任广东省乐保险证券公司总经理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
当事人:余海鹏
职务: 2019年1月1日至检验入场日广东省乐保险证券公司销售管理部和技术部负责人
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
上述事实有现场核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。
经讨论,银保监会认为,现场检查结束后,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产品,三个当事人承担内部问责也不能构成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。 因此,亮徐灿余海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被采纳。
鉴于以上情况,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。
上述乐保险证券公司销售放心财产保险产品,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,违反了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,依照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条向乐保险证券公司550
上述寿险公司销售伉惠财险产品,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,违反了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,依照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条,向寿险证券公司支付50万
不按上述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,依照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,对亮警处以10万元,对徐闪处以10万元,对余海鹏处以10万元罚款。
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2022年7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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