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市西湖区严家渡上诉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刘、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谭、湖北佳缘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龙牟建,单位相同。
被海南创大旅游有限公司、海口市金坛工业开发区、金坛工业开发区**举报。
法定代表人傅、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鲁、海南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武汉西湖公司和上诉人海南创*大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上诉,拒绝接受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南民初第22号海南民初民事判决,并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审理此案。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谭、龙、上诉人鲁代理人参加诉讼。本案由本案审理。
经审理,1997年4月2日,上诉人武汉西湖公司与上诉人海南创大公司签订了《海南椰子湾国际酒店合资经营合同》和《椰子林湾国际酒店合资经营规约》。第二天,双方签订了《补充协议》。“。上述协议规定:该酒店总资产合同3200万元,该酒店占地200b、200b15英亩,建筑面积9500平方米。该文件被原告准确识别,武汉西湖公司出资2100万元,占65%股权,海南创*大公司占35%股权。合同签订后,上诉人于同年5月4日支付人民币2100万元。双方根据合同申请工商登记,海南省文昌市设立椰子湾酒店,按照《公司章程》联合经营。1997年12月28日,双方就金华14号别墅转让手续有关事项达成《协议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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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实际占地面积_200b_200b8770.15平方米,其中2110.15平方公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,建筑面积6889.40平方米。
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、海南海侃资产评估事务所、海南兴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及试用记录。
第一,维持第二、第三项。
二是原审变更原审第一款,上诉人武汉西湖公司占海南椰林湾酒店75%股权的75%,对双方的限制在本判决10日内完成股权登记手续。
第三,上诉人海南创达公司自判决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了66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。手续费由海南创*大公司承担。
第四,海宝彩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之日起3个月内到平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金华别墅14号办理过户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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